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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


B.0.1 重要公共建筑物应包括下列建筑物、构筑物:
    1 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
    2 高峰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娱乐场所、车站、证券交易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室内场所;
    3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地市级及以上的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
    4 省级及以上的邮政楼、电信楼等通信、指挥调度建筑物;
    5 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建筑物;
    6 高峰使用人数超过5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他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7 使用人数超过500人的中小学校;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150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疗养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等医疗、卫生、教育建筑物(有围墙者,从围墙边算起);
    8 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0㎡的商店建筑和旅馆建筑,商业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0㎡的综合楼(商住楼),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0㎡的办公楼、写字楼、科研楼等其他公共建筑物;
    9 地铁出入口、隧道出入口。
B.0.2 一类保护物应包括下列建筑物、构筑物:
    1 县级党政机关办公楼,
    2 高峰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8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会议中心、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和客运站等公众聚会场所;
    3 县级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和藏书量超过10万册的图书馆等建筑物;
    4 县级及以上的邮政楼、电信楼等通信、指挥调度建筑;支行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
    5 高峰使用人数超过1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他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6 除本规范第B.0.1条规定以外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养老院、疗养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等医疗、卫生、教育建筑物(有围墙者,从围墙边算起);
    7 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商店(商场)、综合楼、证券交易所;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地下商店(商业街)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的菜市场等商业营业场所;
    8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的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建筑物;
    9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的居住建筑(含宿舍)、商住楼;
    10 高层民用建筑物;
    11 总建筑面积超过6000㎡的其他建筑物;
    12 车位超过50个的汽车库和车位超过150个的停车场;
    13 城市主干道的桥梁、高架路等。
B.0.3 二类保护物应包括下列建筑物、构筑物:
    1 除本规范第B. 0.1条和第B.0.2条规定以外的体育馆、会堂、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客运站、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他露天娱乐场所等室内外公众聚会场所;
    2 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商店(商场)、综合楼、证券交易所,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的菜市场等商业营业场所;
    3 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类建筑物;
    4 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居住建筑(含宿舍)或居住建筑群;
    5 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的其他建筑物;
    6 车位超过20个的汽车库和车位超过50个的停车场;
    7 除一类保护物以外的桥梁、高架路等。
B.0.4 三类保护建筑物应包括除第B.0.1条~第B.0.3条规定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
B.0.5 与第B.0.1条~第B.0.4条规定的同样性质或规模的独立地下建筑物等同于相对应的各类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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